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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政服务业的基本概念

发布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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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家政服务业,原来一直被称为家庭服务业,它属于个人服务业的范畴。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第三产业加快发展”,至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前身)首次正式认定“家庭服务员”这一社会职业。2007年,“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在我国出现。2010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会议提出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出台五项措施。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2012年,《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11号)问世。至此,家庭服务业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发展契机,开始成为我国第三产业即现代服务业中与健康与社会服务、教育服务、个人消费服务等相关且快速成长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鲜明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判断。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36条”(以下简称“家政36条”)的出台及相关政策的配套实施,不仅意味着从“家庭服务业”到“家政服务业”的全面进阶,更标志着保就业、提质量、调标准、增实效的家政服务业大发展正朝着“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的目标迈进。   为使我们更好地了解认识家政服务业的基本概念与内容,有必要对现行使用的一些相同或近似的概念加以梳理。我们先从一对最基本的概念“家庭服务业”与“家政服务业”说起,再引入另一对“家庭服务员”和“家政服务员”的概念。 一、概念的提出   2010年9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家庭服务业首次给出了定义:即“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家政36条”规定,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   从历史的沿革来看,围绕提供或接受“家庭服务”这一目标对象,“家庭服务员”“家庭服务机构”“消费者”三者一起共同构成了“家庭服务业”主体概念,其中,家庭服务员是核心组成。   家庭服务员,是指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各种生活服务的人员。而“专业人员”(即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包含家政服务员)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各种生活服务的人员。依照具有行政规章效力的“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这一定义,虽然明确了提供家庭服务的法律规定方式:合同约定,但是,并未对家庭服务员是否为“家政工人”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家政36条”则以支持与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暗含了家政服务员将可能成为“家政工人”的立场与判断。因为,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家政工公约(189号)和建议书(201号,2011)”,“家政工”或“家政工人”有获得体面劳动及相关保护的权利。 二、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从“家庭服务业”到“家政服务业”,这前后两个概念,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的表述大致相同,主要区别集中在对服务主体、服务方式的表述上不太相同。总体上,前者的内涵多于后者,而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家庭服务业”和“家政服务业”虽有一字之差,但其本质上基本相同,都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员,或家政服务员,或具备一定岗位与职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就“家庭服务员”和“家政服务员”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而言,其联系点是:两者都是现代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在内涵与外延上基本相同,“家庭”与“家政”基本可以通用。就个人理解,其区别在于:家庭服务员,是伴随生活服务业的兴起,承担母婴照料、养老照护、家庭烹饪保洁等劳务活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它相对归属于经济学的范畴。家政服务员,是既古老又新兴的职业工种,它不仅涉及到家务事务,也涉及到进入社区、养老机构等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各种生活服务的服务人员。同时,因为国家将大力发展“家政学”专业的本科办学,并将对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称号,因此,它相对归属于法学下属社会学的范畴。 三、总结   由于我国在国家法律层面尚未制定家政服务方面的专门立法,国内首部地方性立法当属2020年5月1日实施《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行政法规首推“家政36”条规定,其次是亟待修订的“暂行办法”,还有若干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在家政服务业的视域下,关于家政服务主体的概念,不仅包括“家庭服务员”(“暂行办法”),也包括“家政服务员”“专业人员”“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家政36条”),以及“家政服务人员”(“条例”)等多种称呼。与此同时,“家政服务组织”(SB/T10847-2012)、“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SB/T10983-2013)、“员工制家政企业”等主体概念也出现在标准、法律及政策性规定之中,再加上“顾客”(SB/T10847-2012)、“消费者”(“暂行办法”)、“用户”(“条例”)、“雇主”(保险合同)等称谓,这些相近或类似的概念、名词在现实生活、法律合同、司法判决中都被不同程度地使用着。由此可以看出,从家庭服务业到家政服务业,从家庭服务员到家政服务员,从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到家政服务企业特别是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关于与家政服务或家庭服务相关的所有主体概念,因为涉及到妇联对女性就业促进与妇女权益保护、商务部门负责对商业业态管理等历史原因,所以,虽然目前还存在着话语不一、风格各异的情况,但随着家政服务业不断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社会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相信围绕家政服务业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形成的核心概念有望等到“书同文、车同轨”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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